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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非法集資數額如何確認?

在我國非法集資數額如何確認?

在我國非法集資數額如何確認?

現代社會,在許多的經營活動過程中需要集資進行活動,這是法律所允許的,是一種正常的活動手段,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着很多違法法律的規定進行的集資行爲。那麼,在我國非法集資數額如何確認?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在我國非法集資數額如何確認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一、關於本金上是否都算犯罪數額

一般來說本金應當認定爲犯罪數額,但是實務中對於已經歸還的部分是否作爲定案數額,從理論上是對於歸還部分也算涉案金額,實踐中法官也會判定這部分數額爲涉案金額。在這點上應當與集資詐騙罪區別開來,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已歸還的部分當然不能算犯罪金額,沒有主觀佔有的故意。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則是行爲犯,只要是有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其對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壞已經形成,就應認定爲犯罪數額。作爲辯護律師辯護重點不應在這點上與公訴機關辯駁,辯護律師重點是放在對電子數據的認定上,p2p作爲網貸公司從投資到結算都在網上進行或有提示或痕跡,由於涉案人數較多,涉案金額大,偵查機關在調取證據中難免千篇一律的作法,如何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辯護律師需要找出這些證據上的瑕疵與漏洞,逐個逐個進行比較與覈對,提出哪些不能作爲定案金額的辯護意見。

二、關於收取本金後再付利息部分認定

對於p2p網貸公司中如果行爲人先收取本金,在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按照約定支付利息,則在這種情況下,支付的利息不應當從犯罪數額中扣除。上面已經講過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行爲犯,只要是有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其對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壞已經形成,就應認定爲犯罪數額。而對於集資詐騙罪來說這點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不同,上面講過,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既然錢已給了,就不能認定爲非法佔有爲目的。對於辯護律師在這點辯護上,也應當對上述數額認可。辯護思路也是在證據上,看是否有模糊不清的地方,找出死角。

三、關於續借部分的數額認定

也就是p2p網貸公司從出借人集資款項後合同已到期,前期利息已付清。出借人原來的本金繼續放到網貸公司。比如原來本金爲十萬元利息爲二萬元,那麼涉案金額是二十四萬計算還是扣除已還本付息部分即十二萬元。作者認爲應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沒有從新簽訂合同又分兩種情況,如果只是默認繼續原約定的時間支付利息,那麼應當認定爲原來犯罪行爲的延續,在涉案金額上以原來金額爲標準。另外一種是本金不變原來歸還利息時間上有新變化,那麼是否認定新的犯罪行爲,作者認爲視爲簽訂新的合同,犯罪金額累積計算。第二種情況涉案公司人與出借人合同到期從新簽訂合同的計算,那麼針對這部分是兩次行爲,兩次金額不得累計計算,而是應該分別計算。以上兩種情況的計算在集資詐騙罪中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剛纔講過集資詐騙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因此對於歸還部分不管是本金和利息都不易作爲犯罪金額。

四、關於案發前支付的利息部分的認定

實踐中有些借款金額與實際借款金額並不一致,比如,出借方出借一萬二千元,但實際匯出一萬元,二千元在利息扣除,對於這部分不能算作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犯罪數額,應當扣除。這點對於集資詐騙罪中數額的認定是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一樣的,都不得認定爲犯罪數額。根據《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根據這一規定,預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計入借款數額,因此在認定行爲人的犯罪數額時也應當扣除預先支付的利息,以實際收到的錢款數額來認定。受害人主張以全額計算不予認定。對於這部分辯護律師要查清在總金額有些是這種情況,逐一挑選出來,實踐中這種情況並不少見,有的可能全部是這種操作模式,有的是部分這種操作模式。因此在這點上給辯護律師留有部分空間,雖然這類案件案卷多,但對於公訴人講同樣面臨這問題,檢察機關案子多,一般公訴機關很難做到細微之處,細緻決定成敗,好的辯護律師除了過硬的專業知識外,細緻細微的認真態度是專業辯護律師必不可少的。

首先小編要提醒大家的是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其次,涉及到多方面,比如說本金是否算作犯罪金額等問題。如果大家對於在我國非法集資數額如何確認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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