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客觀方面包括哪些要件?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客觀方面包括哪些要件?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客觀方面包括哪些要件?

近幾年來,有關非法傳銷活動的報道時常見諸於各大媒體,這些傳銷活動組織嚴密、層級清晰、分工明確,專門誘騙那些抱着不勞而獲、一夜暴富心理的受害者,對羣衆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秩序穩定造成了嚴重損害,作爲非法傳銷的組織領導者有着不可推卸的責任,那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客觀方面包括哪些要件呢?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含義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而且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爲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爲人實施傳銷行爲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爲。若在直銷行爲中出現誇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爲,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爲傳銷罪。

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三、對於組織領導行爲的認定

1、在傳銷啓動時,實施了確定傳銷形式、採購商品、制定規則、發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爲的;在傳銷實施中,積極參與傳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講課、鼓動、威逼利誘,脅迫他人加入等,均屬於組織、領導者。

2、“組織”行爲應當作限制解釋,即指該組織具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獨立的組織體系,有獨立的成本覈算。因此,在一個傳銷組織中,所謂組織者只包括合夥人或公司股東,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爲組織者加以處理。

3、領導者是指在組織中實施策劃、指揮、佈置、協調傳銷組織行爲的人。不僅限定於最初的發起人,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幹作用的進階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爲領導者,對領導者身份的認定,應從負責管理的範圍、在營銷網絡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三個方面進行考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主要可以從兩個方面去理解,一方面關於組織行爲,是在傳銷組織建立過程中,制定形式、規則、誘騙流程的發起人、合夥人或股東,另一方面關於領導行爲,是帶領組織人員具體佈置、實施傳銷活動的人員,可以與組織者不一致。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xingshi/xingshifanzui/5rzvy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