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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認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法律上如何認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罪如何認定?

法律上如何認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1、劃清走私普通貨物罪與一般走私行爲的界限。兩者區別的關鍵是走私普通貨物偷逃應繳關稅稅款額是否達到法定的5萬元以上,未達5萬元的按一般走私行爲處理,5萬元以上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除數額標準外,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也可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2、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罪與其他有關走私罪的界限。兩者區別的關鍵是走私對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彈藥等特殊性質的物品分別構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質物品以外的普通貨物的構成本罪。

走私普通貨物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153條、第157條規定,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款額處理。武裝掩護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第4款規定從重處罰。

走私對於當事人的利益侵害時十分明顯的,最爲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有着法律上的要求,從而造成自己利益額損失,所以對於當事人來說,如果自己進行了走私最爲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支援有着法律上的維護,因此對於有關的問題,自己不必過於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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