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戰時拒絕徵召罪?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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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戰時拒絕徵召罪?
符合以下要件構成戰時拒絕徵召罪:
1.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預備役人員,非預備役人員不構成本罪。
2.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
3.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爲。
4.在主觀上必須爲故意。
二、如何區分戰時拒絕徵召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
犯本罪應比照逃離部隊罪追究刑事責任,二者在客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的主體不同。前者只能是預備役人員,即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後者是軍人。
(2)客觀要件也不相同。前者表現爲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的行爲;而後者表現爲逃離部隊的行爲,不分戰時和平時,但戰時從重處罰。
三、逃離部隊罪既遂最少判幾年?
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軍人,必須嚴格遵守兵役法規,履行兵役義務,不得私自逃離部隊,否則,便是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就構成本罪。逃離部隊罪是指軍人故意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爲。
逃離部隊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行爲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性事件時,以戰時論。
判斷是否構成戰時拒絕徵召罪,要看是否滿足犯罪的構成要件,若是構成逃離部隊罪,最少判三年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以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罪名的犯罪主體具有特殊性,需要是現役軍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犯罪,侵犯了國家的兵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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