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立案標準
- 危害國防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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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或者採取自傷、自殘等方式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拒絕、逃避服役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或者採取自傷、自殘等方式拒絕、逃避服役的;
(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逃避服役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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