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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因行賄簽訂的協議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因行賄簽訂的協議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因行賄簽訂的協議有效?

一、根據法律規定因行賄簽訂的協議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因行賄簽訂的協議沒有效,如果發生了欺詐行爲,那麼簽訂的合同就是無效合同,並且這個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國家規定。通常情況下,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公平公正,並且不能夠有其他行爲。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民通意見》第68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生活當中對於合同如果要想發生真實的效力的話,那麼首先必須要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其次就是必須要實現合法的行爲的事項所作出的一系列的。如果說是屬於我們國家當中所規定的,因爲行賄而簽訂的一些協議的話,那麼是不會發生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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