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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催辦制度是什麼?

超期羈押催辦制度是什麼?

一、超期羈押催辦制度是什麼?

超期羈押催辦制度是什麼?

超期羈押催辦制度是由相關的專門工作人員來進行一個催辦,這樣的話,就無形當中給辦理案件的機關一定的壓力,讓他們超過法定規定的羈押的期限的話,就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健康強制措施或者是釋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在2003.12.0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目的在於爲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實現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牢固樹立司法爲民的觀念,切實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嚴厲打擊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今年集中清理超審限和超期羈押案件之後,必須建立並完善嚴格防止超期羈押的司法工作機制,推行十項制度,努力實現防止超期羈押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具體內容

1、全面實行以審限管理爲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羈押預警機制,切實防止超期羈押。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進一步實行以審限管理爲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羈押預警機制。對被羈押的被告人,及時辦理換押手續。對審理時間達到法定審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辦通知”的方式,向承辦案件審判庭和承辦案件法官催辦;對審理時間接近法定審限的案件,以“審限警示”的方式,向承辦案件審判庭和承辦案件法官發送“審限警示”。

2、實行嚴格依法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法律措施的制度。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實行嚴格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制度。對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對過失犯罪等社會危險性較小且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告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法律措施。對已被羈押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被告人,應當依法予以釋放;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需要繼續審理的,應當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在當代社會,可能有一些犯罪嫌疑人確實是存在着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爲,那麼此時就應當進行一個相關的調查活動,在這個過程當中也有可能會被限制人身自由,也就是我們國家的所規定的羈押的強制措施,在這種狀況之下有期限規定的也不必太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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