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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某販賣運輸毒品案,法院採納排除非法證據辯護意見,從輕判處

葉某販賣運輸毒品案,法院採納排除非法證據辯護意見,從輕判處

葉某販賣運輸毒品案,法院採納排除非法證據辯護意見,從輕判處

案情簡介

2013年9月,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葉某某販賣毒品一案,公訴機關指控葉某某販賣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896.94克。根據這一情節,葉某某極可能判處死刑。北京藍鵬(廈門)律師事務所陸德強律師接受委託,擔任其辯護人。

辦案思路及心得

陸律師認真閱卷,發現本案的特點是被告人否認販賣毒品,認爲只是非法持有,毒品是爲了自己和朋友“溜冰”(吸食),而公訴機關對葉某某販賣毒品主觀故意的認定,更多的是運用證人證言,由證人闡述知道葉某某在販賣毒品。同時,辯護律師發現公安機關在偵查收集證據過程中存在程序瑕疵,違反認知、辨認的一般規律,其收集的證據的真實性存在疑問,例如:偵查人員在向證人駱某調查詢問和安排辨認時,事先單獨拿出葉某某的照片,調查詢問駱某是否認識,然後才安排駱某在有12張不同對象的照片羣中,讓駱某辨認誰是葉某某。顯然是違反認識、辨認規律的,其後的羣體辨認,顯然是在事先指示、暗示作用之下進行的。庭審時,陸律師指出,本案存在偵查人員收集證據時違反認識規律的重大瑕疵,這導致其對偵查人員收集證據的客觀性,有了合理的懷疑。且因本案是特重大案件,涉及對被告人判處重刑,其對本案證據真實性的擔憂更加強烈。陸律師懇請法庭慎重對待本案偵查人員所收集的證據。

裁判結果

庭審之後,廈門市中級法院判決書認爲,被告人葉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管制的規定,販賣或者爲販賣而購買甲基苯丙胺共計894.84克,其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本案的兩名偵查人員在廈門市第一看守所對證人駱某等人進行詢問時,分別先單獨出示葉某某照片進行調查後,又提供夾雜被告人照片的一組照片供證人辯認,組織辯認的程序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釋第九十條的相關規定,不得作爲定案根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有理,可以採納。最終,法院判決葉某某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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