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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過程中胎兒死亡庭審代理詞

分娩過程中胎兒死亡庭審代理詞

代理詞

分娩過程中胎兒死亡庭審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衡明律師事務所接受***的委託,指派我們作爲***訴某市人民醫院醫療糾紛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託後我們聽取了原告的陳述,查閱大量相關材料,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對案情有了細緻深入的瞭解,結合今天的庭審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關於舉證責任和完成情況

1、本案的舉證責任

本案爲醫療侵權糾紛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就醫療關係和損害後果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就其在治療的過程中其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原告舉證責任的完成情況

原告就損害後果提供了第1號至第6號證據,證明了原告與被告存在醫療關係、原告遭受的巨大損害後果,以及損失的計算標準。原告已經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

3、被告舉證責任的完成情況

被告就其在治療的過程中其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以病例進行舉證,但並無任何鑑定結論,並且不能自圓其說,尚存在原告補充舉證重要漏洞。

4、原告補充舉證的情況

原告對被告的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及醫療過錯沒有法定的舉證義務,原告對此只享有舉證權利。下面的舉證,以病歷書證爲核心。這些病歷書證,被告沒有提出異議,依法應在判決文書中確認其證明力。

第一、胎兒是出生後死亡而非死胎,因此享有民事權利。理由是:Apgar評分法的五項指標均具有很強的主觀性,所以我們不能夠因Apgar評分爲0分而認定胎兒出生時已經死亡,而應根據屍檢確定其是否死亡及死亡原因,在醫學中屍檢的準確性優於任何臨牀診斷,是最精確的。根據屍體剖檢報告:肺入水後上浮,《法醫學》第113至114頁若肺浮揚實驗爲陽性則爲活產兒,由此可見胎兒是出生後死亡而非死胎。

第二、被告損害了原告的知情權、選擇權。2009年7月30日,產前彩超檢查示臍帶繞頸一圈,而根據《婦產科學》第194頁:臍帶纏繞可以導致胎兒宮內窘迫,根據《婦產科學》第194頁:胎兒宮內窘迫可以導致死亡。這一切被告的醫生卻都沒有告知患方,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第26條的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嚴重損害了患方的知情權,並由此導致患方喪失了選擇權——早期選擇剖宮產,從而避免胎兒的死亡。

第三、被告給予產婦的護理級別不夠。產前彩超檢查已經得知臍帶繞頸一圈,而根據《婦產科學》第194頁:臨產前B型超聲診斷臍帶纏繞,應在分娩過程中加強監護,一旦出現胎兒宮內窘迫,及時處理。但是醫院給與的確是最低一級的護理——三級護理,不符合《綜合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第9條的規定。

第四、被告在處置分娩過程中所採取的措施不力。根據病歷顯示2009年8月12日晨4:55胎心60-70次/分,根據《婦產科學》第84頁應當應用抑制宮縮藥物緩解胎兒宮內窘迫,但是根據病歷我們可知被告的醫生卻沒有應用。

第五、被告在發生胎兒宮內窘迫時應當及時採取剖宮產,但被告卻遲遲沒有給予剖宮產。根據《婦產科學》第84頁,發生急性胎兒窘迫在宮口未開全的情況下,應立即予以剖宮產,但是根據病歷8月12日晨4:55胎心60-70次/分,即已經發生胎兒宮內窘迫,直至晨5:10宮口開全,整整15分鐘,被告都沒能做成剖宮產手術。

第六、被告在新生兒發生臍帶脫垂時治療不利。根據《婦產科學》第195、196頁應當擡高臀部,將胎先露部上推,同時用抑制宮縮的藥物,以緩解臍帶受壓。但是根據病歷我們可知被告的醫生卻沒有對胎先露部予以處理,也沒有應用抑制宮縮的藥物。

第七、被告在新生兒窒息時治療不利。根據《婦產科急症學》第256至264頁,新生兒窒息的復甦有一系列的工作要做,但是根據病歷被告的醫生卻僅給予了胸外心臟按壓、氣管插管兩項工作,這是新生兒未能搶救成功的原因。

二、關於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

本案爲醫療人身侵權訴訟,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計算各項損失。被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本案屬於醫療事故,因而本案不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案例指導》編輯委員會總結民事[2007]013號案例:毛紅、葛登娣訴揚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的案例指導原則爲:確定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依照民法基本法和侵權行爲法規定的賠償標準進行;在目前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下,應當採取請求權法律基礎的方法,由賠償權利人依法選擇請求權的法律基礎,確定賠償責任。可見即使構成醫療事故本案仍應當依據原告的訴訟請求確定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被告的醫療行爲存在嚴重過錯,直接導致新生兒死亡,給原告造成了極大身心傷害和經濟損失,根據《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予原告賠償,因此請合議庭結合事實和法律,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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