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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的第三人

勞動爭議仲裁的第三人

勞動爭議仲裁的第三人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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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是指什麼?

1、第三人指的是和糾紛有利害關係,但不是直接參與人的;
2、比如: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爲第三人;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爲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爲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爲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爲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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