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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嗎?

勞動仲裁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嗎?

一、勞動仲裁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嗎?

勞動仲裁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衝裁裁決的撤銷程序。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仲裁法》中規定的程序,《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首次將這一制度引入勞動仲裁。

撤銷仲裁裁決程序的特點:

1.申請撤銷的是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起訴的是未生效的仲裁裁決。)

2.解決的仲裁委員會的錯誤。(不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3.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利屬於人民法院。(政府和其他人無權撤銷仲裁裁決。)

4.仲裁確有錯誤,沒有當事人申請法院不能主動撤銷。

5.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條件。(不是仲裁裁決的所有錯誤法院都管。)

6.當事人應當在法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同級人民法院無權撤銷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超過法定時間申請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管轄原則有哪些

勞動仲裁管轄爭議是勞動爭議常碰到的一個問題。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廣東省的一些規定,本地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形式有以下4種。

又稱地區管轄,以行政區域作爲確定勞動仲裁管轄範圍的標準。地域管轄又分爲三種:

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轄。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3、專屬管轄。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如在我國境內履行於國(境)外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又如,一些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勞動和和用人單位發生了勞動爭議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向當地的相關部門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如果雙方在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後,雙方又同意在私下解決糾紛的情況時,這時就需要申請人撤回勞動仲裁的申請,避免造成重複審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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