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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民法總則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人們由於種種原因不便辦理某些業務時,往往請他人代理,比如離婚訴訟勞動仲裁等。代理是很常見的民事法律活動,在分類上面,有一種特殊情況是表見代理。在這種體系下,代理人是沒有實際代理權的。那麼,民法總則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我們透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民法總則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爲有效。

1、須行爲人無代理權

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爲人無代理權。所說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爲時無代理權或者對於所實施的代理行爲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於有代理權,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爲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爲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繫爲基礎的。這種聯繫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

3、須相對人爲善意且無過失

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爲人所爲的行爲系無權代理行爲。如果相對人出於惡意,即明知他人爲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爲,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規定,相對人知道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爲人實施民事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相對人和行爲人負連帶責任。

4、須行爲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爲具備民事行爲的有效要件

表見代理髮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代理應具備民事行爲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爲的有效要件,則不成立表見代理。

二、表見代理的特點是什麼?

1、行爲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爲,即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爲行爲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爲人簽訂合同。相對人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爲,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爲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其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爲人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

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於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爲允當。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由於被代理人的作爲和不作爲,製造了代理權存在的表面現象,並且引起了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後者的利益關係到市場交易安全的問題。

綜上所述,鑑於代理活動的重要性,新頒佈的民法總則對代理做出了規定。根據民法總則表見代理方面的規定,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而第三人認爲其具備代理權的,由於善意而建立民事關係的,代理行爲有效。這些也是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之所以民法總則這麼規定,是爲了保護相對善意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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