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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違反集體利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民法總則違反集體利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民法典違反集體利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民法總則違反集體利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爲,是行爲人雙方共同合謀進行的,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爲目的的民事行爲。

條件:

1、當事人主觀上爲惡意。即行爲人明知或應知某種行爲將造成對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損害,而故意爲之。當事人出於惡意,表明其主觀上具有違法的意圖。

2、當事人之間互相串通。互相串通,即當事人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透過實施某種行爲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共同目的可以表現爲當事人事先達成一致的協議,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對方或其他當事人明知實施該行爲所達到的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

二、權利濫用與侵權行爲的區別是什麼?

所謂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指一切民事權利之行使,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行使權利超過其正當界限,則構成權利濫用,應承擔侵權責任或其他法律後果。權利濫用與侵權行爲的區別如下:

1、構成權利濫用,須有正當權利存在,且屬於權利行使或與權利行使有關的行爲;而侵權行爲事先並無正當權利存在,不屬於權利行使或與權利行使無關。

2、禁止權利濫用之立法目的,在於對民事權利之行使予以一定限制,透過對權利濫用的禁止或制裁以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侵權行爲制度並無限制民事權利的目的。

3、權利濫用以當事人有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故意爲要件,在行使權利時僅因爲過失造成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不構成權利濫用;而侵權行爲不僅以故意爲要件,僅因過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亦可構成侵權行爲。

綜上所述,民法典是近年來民法體系的重大修改和完善,其中對違反集體利益的行爲做出認定,如果當事人出於惡意,串通實施損害集體利益的,其民事行爲無效,並且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在合同中存在這樣的條款,整個合同應當是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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