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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爲人患哪些病可以判緩刑?

行爲人患哪些病可以判緩刑?

行爲人患哪些病可以判緩刑?

一、行爲人患哪些病可以判緩刑?

緩刑的適用條件跟嫌疑人有病也沒有任何關係,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具有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等法定情形的可以判處緩刑。並不是以病症病情爲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考驗期內的義務都有哪些

緩刑考驗期限內犯罪分子應遵守的行爲規則。 《刑法》第75條規定了緩刑犯在考驗期間的行爲規則與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應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這樣不僅使緩刑犯的行爲受到應有的約束,促其悔過自新,又使對緩刑考察工作的評價有一個客觀的標準。這一規定無疑是我國緩刑制度走向完善化、成熟化的表現。

三、緩刑結束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要由人民法院來決定,也就是說,緩刑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判決,並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進行考察,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因爲緩刑犯不關押而放到社會上,如果該犯原來有工作的還要回原單位繼續工作或者回到農村參加生產勞動,基層組織如街道、居委會或者村委會以及其所在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管理好緩刑犯。

因爲這些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瞭解犯罪分子的實際表現,有利於對其進行考察教育。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爲原來判處的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爲原來判處的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於1年。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被緩刑的罪犯沒有再犯新罪也未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在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作出最終的判決之後,可以審查該犯罪行爲人是否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如果符合緩刑條件,那麼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對該行爲人緩刑執行,在緩刑考驗期內,該犯罪行爲人需要遵守法定的緩刑義務,不得再次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爲。

標籤: 緩刑 行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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