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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被解聘和開除有什麼區別?

勞動者被解聘和開除有什麼區別?

勞動者被解聘和開除有什麼區別?

一、勞動者被解聘和開除有什麼區別?

1、處理方式不一樣。解聘的方式是正式,而開除的程序相比較而言就要簡單。

2、結果不同。解聘可能是因爲員工不思進取等,而開除更多的是因爲員工有違法亂紀的行爲出現。

3、法律概念存在差異。解聘是指解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聘用關係,從此之後雙方沒有關係,而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嚴重損失又屢教不改的員工,依法採取的解除勞動關係的強制措施。

二、解聘勞動者的步驟是什麼?

1、調查工作業績。首先要查出來的是員工有什麼樣的失誤,爲什麼會有這樣的失誤,看能否在企業內部調動,讓員工更好地發揮技能。如果無法進行內部調動,只好終結僱傭關係。

2、用書面材料說明解僱員工的原因。保留書面警告的副本和記錄該員工業績不良所造成的影響,包括事件日期和詳情。

3、制定終止僱傭關係的條件。按照規定可以給予補償。

4、最好讓對方在合同終止那天離開辦公室。這可以減少蓄意破壞的可能性,降低對其他員工的負面影響。

5、準備好進行解僱會談。整理好需要的檔案。準備一下應如何進行會談。會談持續的時間不要超過15分鐘。

6、在會議室中進行會談。最好找個同事作爲見證人,支援自己的觀點,這將會有所幫助。

7、尊重對方。簡要解釋解僱的原因,說明這是一個無可挽回的決定。

8、解釋有關解僱的財務安排。將最後的薪金準備好,交給員工。可能的話,爲員工準備一封介紹信。

9、收回該員工使用的企業的財物。將員工的私人東西物歸原主。

三、勞動者主動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沒有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主動辭職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用賠償經濟補償金的。

員工自動離職,會讓用人單位處於極爲被動的地位,例如該員工正在從事的工作突然中斷,各種物品和檔案沒有交接等等。同時,如未能及時採取固定證據、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等措施,勞動合同關係存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承擔着用工風險,發生員工意外死亡等意外情形,用人單位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聘和開除的法律概念不同,處理方式不同,單位開除員工和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都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員工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的離職報告就可以跟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解除勞動關係,此時用人單位要給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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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勞動者 開除 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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