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蓋章後合同即行生效嗎
-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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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字蓋章後合同即行生效嗎?
一般簽字蓋章後合同就生效了,但是法律對合同成立也有例外的規定。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有效合同應具備以下條件: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還要求合同必須具備某一特定的形式。
二、無效合同有哪些?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簽訂合同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願,當事人依自己意願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第二,與誰訂合同自願,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
第四,在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
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
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願決定。當然,自願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其實,合同生效也不是說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就一定是有效的,有的合同雖然雙方也簽字蓋章了,但合同當中的內容是違法的,或者當事人是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籤的合同總不可能是有效合同,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法律上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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