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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中違約金多少纔算合法

購房合同中違約金多少纔算合法

一、購房合同中違約金多少纔算合法

購房合同中違約金多少纔算合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分爲兩種:

1、逾期期限在雙方的約定期限內的,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期限超過約定期限的,可選擇:

(1)合同繼續履行,買受人應當支付逾期付款、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

(2)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支付違約金;

(3)雙方另地約定。

二、逾期付款開發商能拒絕交房嗎

1、開發商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開發商以逾期付款爲由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拒絕交付房屋。即所謂的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享有的可拒絕對方履行或相應履行要求的權利。所謂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的義務互爲對待給付或對價關係的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是雙務合同。買房人有付款義務,開發商有交房義務,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期限分別屆滿、屆至。後履行抗辯權實質上是對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

2、開發商行使後履行抗辯權不成立的情況

如果買房人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支付大部分的購房款,那麼開發商就可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拒絕交房;如果買房人已經在約定期限內支付大部分的房款,那麼開發商拒絕交房抗辯不予成立。

3、買房人以賣房人不具備房屋交付條件的情況,行使不安抗辯不成立

買房人可否以賣房人不具備房屋交付條件,而依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而拒交購房款呢其實這是不可以的。

《合同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必須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賣房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不屬於以上四種情形。

這類房屋買賣合同中,應詳細的註明雙方的違約範圍和賠償範圍。按照違約的情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還應對這類房屋在買賣過程中,相應的房款支付和交房時間做出規定,一旦出現延遲的現象時,也可以視爲一種違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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