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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損害賠償的標準如何計算?

合同損害賠償的標準如何計算?

一、合同損害賠償的標準如何計算?

合同損害賠償的標準如何計算?

違約損害賠償:就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合同責任中最常見的形式之一,也是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一種主要的補救方式。從性質上看,違約損害賠償實際上是法律強制違約當事人給受害人一筆金錢,目的在於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是指在發生違約情事以後,在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如何確定損害的範圍,根據什麼原則來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則上,透過賠償損失應使受害人處於如同合同已經履行時的同樣狀態。通常認爲財產上損害賠償範圍即合同法規定了三類:

1、約定賠償範圍。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損害賠償,約定賠償是依照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損失賠償的範圍和計算方法,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如果當事人有賠償損失的約定,則應優先適用。

2、一般法定賠償範圍。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除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規定外,違約一方當事人賠償另一當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一般應包括財產的毀損、減少、滅失和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就是指利潤),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此可見,在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時,則應適用法定賠償。

3、特別法定賠償範圍。由法律基於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即雙倍賠償。根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的原則,在有特別法可依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使用特別法,即優先適用特別法定賠償。

二、違約損害賠償計算的標準是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在本質上是交換關係的反映。從等價交換的原則出發,一方違約之後,應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合同一方因爲合同另一方違約而產生的損失,既包括實際損失,也包括預期利益的損失。所謂預期利益的損失,實際上就是使當事人處於交易正常實現情況下所能夠得到的利益。實際損失的數額比較直觀,相對容易判斷。在計算預期利益損失時,應把握三點:

1、時間點,要以合同訂立的時間作爲計算預期利益的時間點;

2、損失的最高額,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預見的期待利益爲上限;

3、預期利益,應是在合同中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或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是違約方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合同違約方或加害人應承擔的損失後果,此外,要注意違約方的主觀惡意程度及守約方因對方違約所獲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違約損害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計算標準的,違約損害賠償在我國法律法規裏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守合同法的規定。在合同裏,權利與義務是等價的,違背了合同的規定,那麼賠償當事人一方的損失是應當的,並且這一個賠償並不是懲罰性的賠償,而是補償性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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