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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履行地怎麼認定

勞動合同履行地怎麼認定

一、勞動合同履行地怎麼認定 

勞動合同履行地怎麼認定

很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從上訴可知勞動合同履行地便是工作所在地,若發生勞動糾紛可到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尋求幫助。

二、勞動合同履行地概念 

勞動合同履行地,就是指勞動者實際履行勞動義務的工作地點,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地點,勞動合同就其義務而言,勞動者的義務是提供勞務,用人單位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工資並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因此,勞動合同義務的履行地對勞動者而言是勞動實施地,對用人單位而言是工資支付地。

三、勞動合同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爲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見,勞動者實際履行勞動義務的工作地點即爲勞動合同履行地,如果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優先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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