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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是否要審查合同效力?

合同糾紛是否要審查合同效力?

一、合同糾紛是否要審查合同效力?

合同糾紛是否要審查合同效力?

合同糾紛已經起訴到法院了的,法院在審理當中涉及到合同內容的,審查合同效力是一種必須的程序,只有經過審查合同的效力後,纔可以就該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對於那些並沒有起訴到法院的合同糾紛,法院並不會主動去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

首先確定了雙方的法律關係究竟是什麼、處於何種狀態,才能確定各自權利的性質、形態或範圍,進而才能進行對究竟是否應當給付、如何給付得出正確的結論。否則,跳過了必要的審理基礎,不僅實質上剝奪了當事人的抗辯權利,也會導致案件的審理思路紊亂,基本事實不清。

二、侵權糾紛需要審查合同的效力嗎?

侵權糾紛不需要審查合同的效力,只要滿足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即可。

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是:違法行爲、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主觀過錯。

不過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第四個要件即主觀過錯,是實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舉證證明,其次要實習舉證責任倒置,即加害人認爲自己沒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應當自己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能夠證明的,免除侵權責任,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的,推定過錯成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是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爲,侵權責任構成則只須具備前三個要件,即違法行爲、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不必具備第四個要件即主觀過錯的要件。

1、違法行爲

關於行爲的違法性,三個法定標準:即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和故意違背善良風俗加害於他人。特定的法定作爲義務的來源,爲以下三種:一是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來自業務上或職務上的要求,三是來自行爲人先前的行爲。

行爲分爲作爲和不作爲。不作爲的違法行爲亦構成侵權行爲的行爲方式。兩種行爲方式,均可構成侵權行爲的客觀表現方式。

行爲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作爲義務而爲之,是作爲的違法行爲。反之,行爲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作爲義務而不履行之,即爲不作爲的違法行爲。

違法行爲可以分爲三種樣態:第一種是自己的行爲。自己的行爲是直接行爲,是一般侵權行爲責任構成的違法行爲樣態。行爲人自己實施行爲,無論作爲還是不作爲,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即直接責任。第二種是自己監護、隸屬、管理下的人所實施的行爲。這是間接行爲,構成特殊侵權行爲,應由行爲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稱爲替代責任。第三種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當行爲。對於自己管理、控制的物件,應妥善處置,管理不當,物件致辭人損害,雖然不是自己的直接行爲,卻爲間接行爲。此種間接行爲,亦構成特殊侵權責任,行爲人應爲自己的物件管理不當行爲承擔其責任。

2、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構成中的客觀後果的要件,這是產生賠償責任的基礎。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爲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相關利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

損害事實包括三大類:一是人身損害事實,二是財產損害事實,三是精神損害事實。

人身損害事實是侵害物質性人格權所造成的損害事實。侵害自然人身權、健康權、生命權,其人格利益的損害爲有形損害。

財產損害事實,是對財產權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財產利益的損失。包括侵害所有權、他物權、債權、知識產權所造成的財產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精神損害事實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權和身份權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損害,是無形的人格利益損害。

3、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指的是違法行爲作爲原因,損害事實作爲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後果,後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繫。

關於因果關係,有些情況下是無需證明,只需推定。

在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案件中,對其因果關係的確定,多采用因果關係推定。即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確定中,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質,而公衆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後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污行爲所致。

在另一些特定的場合,也可以有條件的適用因果關係推定。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中,就規定在醫療侵權糾紛使用因果關係推定規則。

因果關係推定的具體方法是:第一,分清行爲與損害事實的時間順序。第二區分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客觀的、合乎規律的(蓋然性)聯繫。第三,由於這種因果關係是推定的,因而,還應當在損害事實與行爲之間排除其他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辭的可能時,即可斷定該種行爲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即推定因果關係成立。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加害人實施這種行爲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行爲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

4、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要件是一個主觀的要件,是行爲人在實施行爲的時候的主觀上的心理狀態,而不是客觀表現。

主觀過錯分別兩種基本形態,即故意和過失。故意,是行爲人預見自己行爲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爲人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爲的結果,同時又希望或聽任其發生。

過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爲人對自己行爲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爲疏忽;行爲人對自己行爲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爲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過失,都是受害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因此過失就是行爲人對受害人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或懈怠。

合同糾紛,屬於民事案由之一,它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比如房屋買賣合同,勞務合同,建築施工合同等等,只有在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時候,法院才必須要審查合同效力,如果沒有起訴到法院的,就不用審查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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