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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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1、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協議管轄的範圍只能是因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
協議選擇管轄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協議管轄法院,不能對二審和再審協議管轄法院。
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不能把規定應由基層法院作爲第一審的案件,約定選擇中給法院,同時,屬於專屬管轄的案件,也不能由當事人約定選擇其它管轄法院。
雙方當事人必須達成一致的書面協議。
書面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2、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因產品質量不合格
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各類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1、商品房買賣合同管轄權的確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系合同糾紛,如不涉及不動產的權屬爭議,則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
而應適用合同糾紛管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第一,在各類合同中有兩類合同民訴法做了特別規定:
保險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若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被告住所地、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
運輸合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二,對於其他合同:
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若當事人①未選擇或②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③選擇了兩個以上法院或④選擇違反了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協議無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購銷合同:
①雙方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爲合同履行地。
③若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
其一,送貨方式:以貨物到達地爲合同履行地。
其二,提貨方式:以提貨地爲合同履行地。
其三,代辦託運:以貨物發運地爲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攬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加工地作爲合同履行地。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爲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貸款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交易場所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該合同的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據該合同的內容難以區分合同的性質,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的部分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按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爲履行地點。
《民法典》合同編規定了如果有當事人不在規定期限內還請債務或者違反了相應的合同內容,另一方則可以解除合同,索要合同中所規定的違約金來保障自身的權益。一般違約金的賠付需要根據合同當中的約定來進行,沒有明確約定的,則按照實際造成的損失來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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