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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廣告能否成爲合同內容

銷售廣告能否成爲合同內容

銷售廣告能否成爲合同內容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爲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爲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爲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構成要約的,應當視爲合同的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爲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爲要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爲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標籤: 廣告 銷售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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