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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試用期規定都有什麼?

合同試用期規定都有什麼?

現在用人單位都會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的存在是爲了保護雙方關係的一共重要的紙質檔案,合同內容是爲了限制對方做出一些違反工作合約的先訂條約。雙方制定了有效合同時,合同試用期規定都有什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做詳細解答。

合同試用期規定都有什麼?

一、 勞動合同法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二、約定試用期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後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後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爲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三、試用期的工資規定

1、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來計算試用期的期限以及最低工資標準,這些必須建立在雙方簽署勞動合同書後方可執行,並且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您有任何專業性問題,建議尋找專業律師請求專業答案。

標籤: 試用期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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