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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與簽定的區別有哪些

簽訂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與簽定的區別有哪些

隨着法律的逐漸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識也逐漸提高。但是,對於一些法律術語仍然不是很瞭解,如簽訂與簽定。如果沒有好好掌握這些術語的區別,很有可能被人利用和欺騙。在這裏,小編就簡單介紹下籤訂與簽定的區別和注意事項。

簽訂與簽定的區別有哪些,簽訂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簽訂與簽定的區別

"訂"和"定"只能說從許多人的使用習慣上來說,很多地方通用,但從法律角度嚴謹來說,應該用“簽訂”合同,而根本就沒有“簽定”這個詞,最多隻能將兩個字拆開理解,即透過簽署合同而確定了某件事情。而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是有嚴格區別的:一般合同會約定合同在支付定金後生效,甲方支付定金給乙方後,雙方就必須按合同履行各自義務,乙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甲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

《現代漢語詞典》中也收錄了“簽訂”一詞,註釋爲“訂立條約或合同並簽字”,而沒有收錄“簽定”。從詞的結構來說,“簽訂”是並列結構,是一個詞,而“簽定”是動補結構,是一個短語,除了有“簽訂”的意思外,還指簽訂的條約或合同是確定不變的。也有人認爲這是一組異形詞,二者等義,但推薦使用“簽訂”。

總的說來,“簽訂”的“訂”是經過商討而立下的意思。而“簽定”的“定”的許多義項中,相關的義項也有“商定”意即透過協商使之確定。從它們的含義可以看出,對於合同或者條約來說,似乎用“簽訂”或“簽定”都是合適的,而且都是“籤”即簽署——簽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樣。所以,兩者的選用似乎就是習慣和規範用法的問題了。但從法律用語上說,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法律用語比較嚴謹,不應該亂用替代詞,而讓妄生歧義。因此,是簽訂合同,而非簽定合同。

二、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簽約主體審查

首先要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如果合同主體不合格,那麼所簽訂的合同書無效。

1、在簽訂合同前,要認真搞好主體審查,看對方有沒有資格做這筆交易,看對方的營業執照,瞭解其經營範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

2、合同一般要求蓋公章,重要合同必須蓋公章。加蓋公章後儘量要求對方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業務經理、特別授權代理人簽字。

(1)對於加蓋公章生效合同儘量要求對方加蓋“法人公章”,儘量避免對方單位使用“財務專用章”和“合同專用章”。

(2)加蓋公章必須清晰可辯,多頁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蓋章時要注意加蓋騎縫章;合同中儘量不添字修改,如修改必須在修改處加蓋公章。

(3)對於簽字生效的合同,則必須由對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給我方交付特別授權書後的委託代理人簽字。驗看對方的授權文書,特別注意授權委託人的權限範圍,有無簽約資格,審覈合格簽字後要留存委託書原件。

3、擔保

沒有董事長(專指公司)的書面批准,包括總經理在內的任何人無權在合同、信函、傳真等書面文書上籤注“承擔保證之責”、“履行擔保之責”、“抵押”等擔保承諾。否則一概視爲個人行爲。

4、子公司、母公司、分公司的區別:

(1)驗看營業執照:母、子公司爲法人營業執照,而分公司爲營業執照;

(2)責任承擔:簽約主體爲母公司或分公司的,母、分公司承擔連事責任,風險最小,一般情況下有履約實力就可簽訂;對方爲子公司,則母公司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簽約時首要考慮子公司的履約能力,而母公司的履約能力不考慮;

總體而言,在嚴謹的法律中,應該使用簽訂而非簽定,並且不應該亂用替代詞,使合同產生歧義。同時,合同的簽訂注意事項很多,本文簡單介紹下關於主題審查方面的問題,供大家參考。在平常的法律活動中,大家不能忽視法律術語的嚴謹性,亂用詞彙。

標籤: 簽訂 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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