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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後附隨義務能否起訴?

合同解除後附隨義務能否起訴?

一、合同解除後附隨義務能否起訴?

合同解除後附隨義務能否起訴?

合同解除後附隨義務不能起訴,對於附隨義務的訴訟時效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附隨義務應不可單獨作爲訴訟請求起訴

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爲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附隨義務的種類

債之關係爲一種發展性之過程。附隨義務是在債之不斷髮展過程中表現爲不同的義務,唯其產生不得脫離誠實信用原則,其功能僅爲輔助給付義務的實現。我國《合同法》中對附隨義務內容的規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關於告知義務。

(2)關於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3)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爲目的。

(4)關於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閤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合同法》第156條、第247條、第265條、第301條、第416條則作了規定。

(5)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爲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透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爲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爲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6)關於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在當代社會合同當中所規定的一些義務的話,有一些主要業務,還有一些是附隨性的義務,附隨性的義務,在合同結束之後是不能夠單獨的,以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的,必須要連同整個合同的內容來提起相關的訴訟請求,這樣的話才能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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