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社會保障 >社保 >

拆遷後社保單位還需要繳納嗎?

拆遷後社保單位還需要繳納嗎?

一、拆遷後社保單位還需要繳納嗎?

拆遷後社保單位還需要繳納嗎?

1、拆遷後社保單位還需要繳納,單位繳納社保的義務是諸如《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範所明文規定的,規定此義務的時候並未提到拆遷後社保不需繳納。

相關法律規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爲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2、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社會保險損失嗎?

1、勞動者不一定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社會保險損失,若是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提出此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單位不爲職員繳納社保,除了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之外,還有可能會需要承擔以下的行政責任

(1)《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一旦與某特定的公民建立了用工關係,就需要按照諸如《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爲之前繳納社保。通常情形下單位都會履行此義務,這是由於單位若是不依法繳納,可能會被責令繳納罰款。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shehui/shebao/9674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