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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辦法有哪些?

職業病鑑定辦法有哪些?

在工作當中患上職業病,但是職業病並不是口說就可以,必須要有有關部門的鑑定,大部分人對職業病的鑑定方法不瞭解,不知道應該去哪裏進行鑑定,還是隻要是隨便的一家醫院就可以,那麼職業病鑑定辦法有哪些?下面就和小編一起從下面的文章中瞭解一下啊吧。

職業病鑑定辦法有哪些?

一、職業病鑑定辦法有哪些

1、你有權索取前三次體檢報告(複印件單位應蓋章);

2、單位要告知你有沒有職業病;

3、單位給你兩個選擇是可以的,但是都要職業病治療後、職業病鑑定賠償後;

二、工傷保險條例如何賠償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還可以根據以下規定,維護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3號《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第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承擔。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十一條 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第十二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週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週期。需複查時可根據複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第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

第十五條 體檢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複查的,體檢機構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

第十六 條體檢機構應當按統計年度彙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並將彙總材料和患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名單,報告用人單位及其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十九條 勞動者有權查閱、複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方法》:

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十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 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牀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後,應當診斷爲職業病。

第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診斷後,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複查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並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覈蓋章。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執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第十八條 確診爲職業病的患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註明的複查時間安排複查。

根據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職業病鑑定辦法有哪些這個問題有了一個初步的瞭解了吧。職業病完全是由於工作原因,導致公司的員工的身體有些方面出了問題,職業病的鑑定只是在歡樂職業病時的一個步驟,下面還需要向有關機構進行職業病等級的申請,判定結束後,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

標籤: 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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