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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傷的人離職要如何處理?

有工傷的人離職要如何處理?

一、有工傷的人離職要如何處理?

有工傷的人離職要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單位需要告知員工工傷事務之後是怎麼樣處理的,將要發生的情況進行寫明要求員工本人簽字,之後按照簽訂的協議執行即可。

二、工傷職工自己在公司辭職了,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嗎?

首先,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是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條件。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38條規定: 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時能夠得到經濟補償金。

該條第6項規定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是指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獲得經濟補償金,而不是指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其次,工傷職工應正確理解運用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作爲行政法規,第36條、第37條雖然規定了5級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能夠獲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待遇,但沒有明確規定也能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 這裏就要區別情況而言。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 工傷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能在獲得工傷待遇的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反之則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因此,工傷職工主動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條件也是用人單位存在過錯。這與 《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相符。

綜合上面所說的,有工傷的人也是可以選擇離職的,但對於勞動者在離職時就要確定是屬於被迫還是自願,從而才能協商賠償的事宜,有工傷的醫療費用就需要由用人單位或者是保險基金一次性的結清,這樣雙方纔能合法的解除關係。


標籤: 離職 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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