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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答辯狀

勞動爭議答辯狀

勞動爭議答辯狀

勞動爭議答辯狀

答辯狀

本人收到貴院郵寄的對方起訴材料後,認真準備本次庭審,現針對對方起訴書中的內容,向法庭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應當爲本人補繳自**年*月至**年*月的社會保險費或向本人支付等額賠償。

本人自**年*月爲原告提供勞動至**年*月,期間原告僅爲本人繳納了自**年*月至**年*月的社會保險金,仲裁裁決書中已對該事實作出認定。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本人要求原告爲本人補繳自**年*月至**年*月的社會保險費或向本人支付等額賠償。(具體金額,個人根據工資情況算一下,或去當地社保辦諮詢一下)

二、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本人支付賠償金。

原告於**年*月*日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但內容不屬實且程序違法。首先,原告至今拒不爲本人補繳社保,且隨意以無中生有的理由,單方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無法定解除理由。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原告不但未履行法定程序,且書面通知亦未送達本人。由此可見,原告擅自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實體和程序皆違反法律規定。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以上是本人答辯意見,懇請法庭充分採納。

標籤: 答辯狀 爭議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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