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上下班時間規定
- 工傷賠償標準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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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爲“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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