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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嗎?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嗎?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嗎?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嗎?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六種情況,不是三種。分別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重複建立勞動關係的;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願的情形致無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常見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呢?

1.濫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須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方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2.濫用違紀違章解除權:在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或規章制度違法,或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違紀行爲輕微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3.濫用不能勝任工作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工作強度,藉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4.濫用調整調薪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調薪,如將技術工程師調整到門衛,將辦公室文員調整到保潔崗位,或者將勞動者調往外地分公司上班,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我們都知道對於單位無條件開除員工的員工將會受到非常嚴厲的懲罰,但是勞動法中對於用人單位同樣是有所保護的。如果滿足單位可以辭退員工的六種情況下,單位有權立即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向員工支付任何的賠償金等。因此勞動法的保護是雙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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