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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十天了還不給補償

單位解除勞動十天了還不給補償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賠償金發生爭議的,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或者訴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單位解除勞動十天了還不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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