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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能不能重新鑑定

工傷鑑定後能不能重新鑑定

可以再次申請傷殘鑑定的。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如果傷殘情況發生了變化,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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