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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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第32、33、35、38、102、103、110條股東權利進行了表述:主要分爲以下兩大部分:
一、股東財產權: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優先認購新股權;
5.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二、股東管理權
1.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2.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
3.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
4.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
5.權利損害救濟權;
6.公司重整申請權;
7.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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