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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不當處置被監護人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監護人不當處置被監護人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監護人不當處置被監護人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雖然說現在的小孩子們到了一定的年紀以後,可能在個人意識上也有對於屬於自己個人財產的保護的慾望,但在實際操作的過程當中因爲畢竟年齡還小,所以針對被監護人處置自己財產的這種做法可能也只是在心理上會覺得不舒服,也就根本談不上透過法律去維權了。但實際上對監護人不當處置被監護人財產的這種做法也有規定。

一、監護人不當處置被監護人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監護人不當處置被監護人財產的這種做法是法律上所不允許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這就是說,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爲處分行爲時,必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撫養子女是一種法定的義務,不能以此義務而換取隨意處分子女財產的權利。監護人爲了監護人的利益可以合理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是需要受到限制的。從保護被監護人利益出發,監護人對其財產有管理權,包括使用、收益的權利及其爲了使被監護人的財產利益增加的處分行爲,否則不得對其財產進行處分。

雖然監護人可以合理地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但是監護人在行使處分權時需要受到一些制約。作爲監護人,有兩點須注意:

第一,被允許的未成年人要對允許處分的一定財產有財產所有權;

第二,對被允許就業或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財產有管理處分的權利。

二、作爲子女的監護人要符合什麼條件?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由於監護人具有保護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財產的責任,包括管理、使用,甚至於處分,因此監護人的確定往往還會產生紛爭。擔任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的,一般是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親屬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員都沒有,則由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的選任一般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確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透過我國的民法典可以肯定的是,監護人不當處置被監護人財產的這種做法是法律上所不允許的,但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就算要起訴監護人的這種做法,也只能被監護人才擁有這種資格的,也就是說其他人看不慣,但是不能夠直接越過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去起訴處置被監護人財產的當事人的,所以在保護被監護人合法財產權益的這一塊實際操作起來還有一定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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