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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處置被監護人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監護人處置被監護人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監護人處置被監護人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現在是一個法治社會,我們大家都知道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會有相應的監護人,來保障被監護人的生命財產不受侵害。在未成年人父母雙亡後,監護人由父母變爲他人,那麼其監護人有權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麼?監護人處置被監護人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監護人處置被監護人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根據這一規定,監護人只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

哪些人可以作爲法定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爲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監護人處置被監護人財產的依據是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這條內容規定了監護人無權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監護人的行爲不當,可以依法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

標籤: 處置 財產 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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