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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所生子女如何撫養?

同居期間所生子女如何撫養?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期間所生的子女爲非婚生子女。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同居期間所生子女如何撫養?

(一)子女的撫養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當事人在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撫養費的支付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參照《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前面兩條中確定的比例。

4、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5、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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