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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影響都有哪些是不好的?

重婚的影響都有哪些是不好的?

一、重婚的影響都有哪些是不好的?

重婚的影響都有哪些是不好的?

重婚行爲,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爲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重婚行爲有以下的危害:

(一)對家庭的危害。重婚,不說多的,至少破壞了兩個家庭,在重婚中,受傷最重的是雙方的另一半,誰都不願意自己要依靠一輩子的人,在外面還有人。把對自己的愛分成兩份。其次如果有子女的話,是對子女的傷害。可能對子女以後的成長留下陰影。

(二)對社會的危害。重婚對社會的危害是非常大的。重婚行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侵害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在我國,有關司法解釋和法規對事實婚姻在法律上的意義和效果已作了明確規定,即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如果國家不用法律來約束,重婚的人很多,就會危害社會的安定。

(三)從道德上講。重婚罪是一種極不道德的行爲。不僅是對自己和家人不負責任的表現,也是對別人和家庭的破壞。應該受到良心的譴責。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重婚行爲有哪些種類?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爲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二)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三)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四)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五)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男女之間在單身的時候,感情是自由的,一般不受法律和社會的制約。但若是違反法律制度的必將受到嚴重的代價。重婚行爲不可提倡,婚姻關係需要走合法程序,雙方不能維持關係的可以及時提出解除婚姻關係,這樣才合理合法重組下一個家庭並生活。

標籤: 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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