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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財產分割答辯狀有什麼內容?

同居關係財產分割答辯狀有什麼內容?

同居關係財產分割答辯狀有什麼內容?

同居關係財產分割答辯狀,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法院判決存有異議,可以進行答辯,答辯時應當有事實證據,就法院某一項判決,與事實不符,應當重新受理,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不享受以配偶身份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能適用於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分割,

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

由於時間關係,本人不能一一詳細解答 。鑑於同居關係不同於婚姻關係,而且按目前法律規定,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問題與正常的離婚財產分割確有不同而且情況相對比較複雜,遂根據衆多朋友的提問,在對相關的法律關係、法律規範和司法判例仔細研究之後,作如下回答和論述,以供參考:

在我國,婚姻關係的成立是以“登記”爲法定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係一種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不享有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1989年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仍然有效,其中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001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將“非法”二字刪除,稱爲“同居關係”。據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成爲對於同居財產分割的慣例。

適用此條規定,需要把握三個要點

第一,雙方同居生活期間。

第二,“共同所得”。構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備二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爲個人所得。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係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但是,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10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爲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爲按份共有。”同時,物權法第10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爲等額享有。”可以看出按份共有以約定的份額作爲分割的基礎,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按照出資額確定份額,如果出資額也不能夠確定就等額分割。

以上規定,雖然不是針對同居期間財產分割作出的規定,但是,《物權法》的頒佈實施,使司法實踐中對於同居財產的分割慣例受到了否定。

由於同居關係是被法律所否定的,自然不屬於家庭關係,同居房產分割,也就不能再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具體到個案,則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案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審慎處理。

綜上所述,同居關係財產分割答辯狀,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收入所得按照一般共同財產分割,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共同經營所得,按照等分分割。共有人與共有財產分割約定不明的,可以提請法院判決,對於不動產分割,應當按照出資額度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度的,按照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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