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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支付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時支付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時支付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離婚時支付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經濟補償數額的確定

給予補償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應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應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具體來說,應斟酌以下因素:

1、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修正,以一方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爲前提,付出義務的多少自然是確定補償數額的主要因素。這種根據付出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多少來確定補償數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有形化。爲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僱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爲參考因素。

2、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顯性的、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房產等,而且包括隱性的、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憑、執照、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知識產權等。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少付出義務的一方因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價值,更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

3、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

三、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期限

1、離婚訴訟的原告爲無過錯方時,應當在起訴離婚時提出或在離婚訴訟中經人民法院書面告知其權利後隨即提出。逾此期限,視爲放棄該權利。

2、離婚訴訟的被告爲無過錯方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一審中未提出,在二審提出的,法院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未明確表示放棄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後出現了感情問題後,也是可以與對方協商來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離婚時可以透過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方式,同時也要將子女的撫養權和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一方有重婚、家庭暴力等行爲後,另一方也是可以索要一定的經濟賠償金。

標籤: 補償金 離婚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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