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法對法定公積金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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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法對法定公積金是怎樣規定的
法定公積金是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年終結算時,對上年的稅後利潤在分配前,扣除不少於10%的部分作公積金,用於彌補經營虧損和發展的準備金。
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由此可見,公積金是爲了防範經營虧損風險和爲公司發展準備財力,公司法以強制性規定要求公司將盈利的一部分作公積金,正是爲了保證公司的財力儲備。
《公司法》第166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這裏沒有考慮公司需要彌補虧損的情況。若公司持續盈利無虧損,法定盈餘公積金可按所得稅稅後淨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若公司當年出現虧損,下年度盈利,按《稅法》以及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公司盈利應首先用於彌補虧損,補虧後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再按稅後剩餘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盈餘公積。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只能持續五年,五年後須用所得稅稅後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法》第169條規定了公積金的用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2、公積金用於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
3、公積金可轉爲增加公司資本,其中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公積金轉爲資本後,按照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分給股東。
4、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公司虧損須先從上年稅後利潤中優先扣除,彌補虧損,不得用資本公積金直接彌補虧損。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爲資本時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因此,可以看出,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均可轉增資本。公司法所說的法定公積金指的是盈餘公積。
資本公積包含內容比較多,會計準則中包含子目有:資本溢價(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如持有投資公允價值變動、關聯交易價格顯示公允部分、被投資企業其他權益增加等)
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對法定公積金的規定是與國內公司基本是一樣的。對於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基本上可以理解爲公司的盈餘儲存,保證公司在需要大量資金或者危機的時候,能夠有着足夠的資金去度過。而且這筆公積金基本上都是給員工的勞動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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