麪包車拉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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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貨物運輸經營,首先必須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檢測合格的車輛。擬用麪包車申請貨物運輸經營,屬於車輛不合格,運管機構不能辦理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如果直接用麪包車從事貨物運輸經營,運管機構將根據《道路運輸條例》中關於未經許可從事貨物運輸經營的規則對當事人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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