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解答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

民法典家事代理權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家事代理權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這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家事代理權。夫妻家事代理權,是作爲身份權的配偶權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務而與第三人爲一定的法律行爲時,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權利。具體地說,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爲的行爲,視爲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須承擔法律後果,夫妻雙方對該行爲承擔共同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民法典家事代理權的相關規定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hunyin/jiashijieda/l7615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