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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拒絕被探望是否作爲中止探望的事由

子女拒絕被探望是否作爲中止探望的事由

子女拒絕被探望是否作爲中止探望的事由
律師解答:能作爲。律師解析:子女拒絕被探望能作爲中止探望的事由。
如果子女已滿8週歲,跟探望權人感情惡化,明確表示拒絕探望,應當尊重其意願,能作爲中止探望的事由。
享有探望權的父母不得強行對其進行探望。
八週歲以下的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和鑑別能力,看子女是否獨立地作出拒絕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不能作出的,則不能中止探望。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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