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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權中止條件

子女探望權中止條件

探望權的中止的條件是,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子女探望權中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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