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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望權的條件

中止探望權的條件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可見,如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患有嚴重的傳染疾病、或是因不按約履行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嚴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或是存在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爲、或是有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爲或者違法犯罪行爲,或是其本身道德敗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的,可以經人民法院中止父母的探望權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希望中止探望權,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在法院沒有作出中止探望權的裁定的情況下,享有直接監護權的一方不能限制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中止探望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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