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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預防以下情況的發生 面對強拆

我們要預防以下情況的發生 面對強拆

近幾年,各個城市在發展的過程中大量的徵收了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子。但是在徵收的過程中,我們不難發現極少數地方徵收人員存在不完全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徵收的情況。比如不履行法定職責,在被徵收範圍內張貼擬徵收公告、徵收公告,有的在與被徵收人簽訂不下補償協議時,違法強拆被徵收房屋等。

面對強拆,我們要預防以下情況的發生

在上述種種違法情形中,強拆無疑是老百姓心中最嚴重的一根刺,從早先的新聞中我們可以瞭解到許多遭遇過房子被強拆的當事人常常是苦不堪言,難以維持正常的生活。

針對上述這種情況,國家早已發佈了明確的法律法規。因此被徵收人一旦遇到類似的事情,只要及時的諮詢專業的拆遷律師,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穩步維權,就一定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爲什麼明明國家早已經明確給出解決方案了,我們還是能聽到強拆事件的發生呢?

發生這種情況的原因一般分爲兩種,一種是暴力強拆,就是指我們新聞上能看到的。另一種則是利用被徵收人對於相關法律的不瞭解,讓當事人吃一個啞巴虧。

對於第一種情況,昌運拆遷律師建議當事人及時的諮詢律師並提起法律程序。而第二種情況,則不用那麼着急,因爲這種情況下徵收方一般不會突然進行強拆,所以這就給我們留下了談判的餘地。

下面,昌運拆遷律師就第二種情況給廣大被徵收人簡單的介紹幾種非法強拆的情況,以便被徵收人進行對照。

有了限期拆除決定是否就可以直接拆除?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要先看一下相關法律是如何進行規定的。

根據《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行政強制法》第35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且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從以上的這條規定中來看,在強制拆除房屋之前相關部門除了要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之外,還應當要以書面的形式催告當事人並且要告知被徵收人救濟權等相關的權力,只有被徵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行使自己救濟權的,又不在限期內自行拆除、搬遷的,那麼可由相關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且只有申請獲得了法院的支援下,才能由法院指定的部門進行拆除。

城管執法局是否有權強制拆除房屋呢?

針對這個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從相關條例中我們看到,雖然將強制拆除的權力賦予了人民法院,但對於具體的強制拆除工作需要遵循裁執分離的規定,對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決定的案件,由人民法院負責對行政決定是否符合強制執行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裁定準予執行並由有關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也就是說,准予執行的裁決是由法院作出,可以實施強制拆除房屋的主體一般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而城管拆除房屋是指其可以拆除不符合城市管理規定的房屋,換句話說就是城管只能對違建進行強制拆除。而在房屋徵收中,城管是沒有權利進行強制拆除的。

相關部門申請強制拆除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十八條規定,法院應該對下面三個要件進行檢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根據規定,申請人應爲“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職權。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該徵收賠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許是否已被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根據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賠償決策章程的期限內不遷居”是並列關係。只有這兩個同時滿足,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實行。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

3、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期限內是否存在不搬遷的行爲。根據規定,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相關部門在作出補償決定後並已經按照補償決定中的內容對被徵收人依法安置了,此時如果被徵收人還不搬遷,那麼相關部門就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昌運律師建議廣大被徵收人,在徵地拆遷中,無論是收到責任限期拆除通知書還是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等一系列的對自己產生極大影響的檔案都應當要及時的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否則等到的可能違法強拆,或是相關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的合法強拆。


標籤: 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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