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與勞務合同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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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與勞務合同的關係
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勞動合同主要適用《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承攬合同主要適用《民法典》;勞動合同主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一定的隸屬關係,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勞動爭議適用勞動仲裁前置,承包爭議沒約定仲裁協議的,不得申請仲裁。【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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