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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我國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規章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中除了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違約金外,不得有其他關於違約金的約定。那麼在勞動者的服務期違約金會有什麼樣的限制?下面看具體的本站網小編的分析。勞動服務期違約金的限制如下:1.從《勞動合同法》的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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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爲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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