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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正之前的合同違約

轉正之前的合同違約

轉正之前的合同違約
合同沒生效之前算是違約嗎

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條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經成立,但須待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在條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處於停止狀態,懸而未決,傳統民法稱爲“未決期間”。在此期間之內,雖然法律行爲尚未確定生效,但已經成立的附條件合同對於當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體表現爲:


1、當事人不得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如果在合同成立後,條件成就前,一方當事人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將構成違約。


2、當事人設定附條件合同的目的在於透過該合同獲得相關利益,其主觀意願是希冀和期待條件能夠成就,從而享有合同生效後所帶來的利益。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成立後,在條件未成就前,當事人應當負有消極義務不得阻礙所附條件的成就,使該行爲所欲實現的法律效果得以實現,以保護當事人正當合理的期待權,均不得爲了自己的利益,以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以作爲或者不作爲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


所以,合同成立未生效,當事人也可能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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